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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作品的演绎权?

2020年-02月-14日
演绎权来自他人对原作品的“再创作。,即以原作为基础进行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行为。《美国版权法》第101条中将演绎作品(derivativework)界定为.“指根据一部或一部以上的已有作品创作完成的作品,如译文、乐曲整理(musicalarrangement)、改编成的戏到、改编成的小说、改编成的电影、录音作品、艺术复制品、节本以及缩写本,或者依此改写、改变或改编(adapted)作品的任何其他形式。由编辑修订、注释、详述或其他修改作为整体构成独创作品的,视为演绎作品。''以上概念反映出,演绎作品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改编、注释、翻译、汇编、整理等行为是以原作品中的表达为基础的,使用了原作品中的主要素材和表达方式,但就创作力而言,又未达到一部独立作品的创作高度。从理论上说,演绎作品和原创作品是可以区分的,将演绎作品当做原创作品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剽窃行为。,但仅使用了京创作品的素材,比如调式、节奏、曲式等要素,
而将这些素材“化人"自己作品的行为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则需要根据具体情祝在程序中进行认定。具体来说,音乐作品创作者享有的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汇编权、整理权等。
1.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的控制权,改编行为的类型非常广泛,主要有.(0形式改编0将原音乐作品在不同形式中进行的转换,如将山东民歌《沂蒙山小调》改编成交响乐作品;(2)载体改编e将原音乐作品在人声和器乐中进行的转换,如将流行歌曲《爱如潮水》改编成钢琴曲,将流行歌曲IBelieve改编成吉他曲;(3)风格改编。将原音乐作品在不同风格之间进行转化,如老鹰乐队将其专辑中的《加州旅馆》改编为“不插电”现场版,正是这首歌曲的“不插电”版本风靡了全世界;(4)用途改编。使用原音乐作品的主要内容,根据用途做一定调整。如热播电视剧《潜伏》中将前苏联作曲家亚历山大·瓦西里耶维奇。亚历山德罗夫所作的《神圣的战争》作为贯穿全剧的歌曲,不仅将原作更换了中文词后作为全剧的片尾曲,而且几乎在每集中的背景音乐均将原作改编为影视音乐来使用以上列举的改编类型主要是从音乐作品到演绎作品之间的“文本”间的转换,面一般不涉及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加人的风格特征,以及即兴表演中的即兴成分。从该角度来说,改编而成的作品要体现出改编者一定的创造力,这种创造力高于表演,低于原创。对带有风格性的表演则受到表演者权保护。对音乐作品的改编不同于复制,上述的每一种改编行为均需要一定的音乐知识并投人一定的创造力,以不同于原作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仅少量使用了原作的素材但以独创性的形态和面貌呈现出的音乐作品,应当是一部新的音乐作品,而不再是改编作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的创造才能够形成新的作品,立法并不能给出全部的答案,仅能做笼统的规定,改编和创作之间的“度”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做具体分析。因此,判断一部音乐作品是改编作品还是创作作品需要根据个案来进行识别。往往这种识别只有在“禦窃"纠纷中才会“浮出水面',在音乐作品正常的生产传播过程中,对原创作品和改编作品的确定仍然依赖于作品的署名,即署名为作曲的,意味着作者标识的是原创作品,署名为编曲、改编者的意为改编作品。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改编权,改编者应获得原作作者的许可,否则改编行为本身即为侵权行为。正因为改编者在改编的过程中也投人了创造性劳动,所以改编者也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只是改编者享有的著作权是其在改编过程中的创造部分,对原作中的表达方式和素材不享有著作权。音乐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音乐作为一门声音艺术,音乐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将会形成一部整体,一般无法像文字作品那样对引用的部分加注文字注释,除非在以文字或乐谱的方式出版或发表时,才可以加人引用音乐作品的音乐“脚注,》音乐家们经常使用前人的作品或者民间音乐作为自己作品的素材,比如将民间曲调作为动机,发展出自己的音乐作,但长期以来,引用者们并没有加注音乐“来源"的习惯。这和音乐是一门流动艺术也有很大关系,引用的素材或片段很可能直接化人更大篇幅的结构中,让分离出原作变得更加困难。毕竟,涉及原创和改编识别的“剽窃''纠纷在整个音乐生产传播中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小,所以对自己的作品究竟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以及如何署名,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作者的内心认同和道德约束。经改编而成的作品,改编者亨有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但这种权利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2.翻译权
音乐作品中词作者对以何种文字怎样表达其作品享有的控制权即为翻译权。翻译权仅涉及音乐作品中与文字作品相结合的部分,如歌曲、湫剧等体裁音乐作品的词部分。将另一国文字和语言创作的音乐作品引人国内时,第一步往往是翻译,将其他国家的语言翻译成本国语言,可以加深听众对音乐作品的理解,拓展音乐作品的传播渠道,所以赋予作者对作品的翻译权对于控制即将进行商业化活动的市场是非常关键的。在创作音乐作品时,音乐作品的词部分和曲部分有着密切联系,甚至可以说作词者和作曲者的创造性劳动合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单独将词部分进行翻译,改变语言的表达形式、保留原作品的含义并和曲相适应的翻译本身即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创作者享有翻译权,河译者也对其翻译的文本享有相应的翻译者权。但翻译者在进行译时,应当尊重原作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如果将翻译的部分署上自己的名字,这无疑也是一种“剽窃"行为,将受到道德否定性评价和法律的制裁。翻译权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语言之间的转换,还涉及在一国内部不同民族、地区以及部落的语言之间的转换。翻唱其他语言表达的音乐作品时,需要征得作词者和作曲者的许可,在翻唱时顺便将词部分进行翻译时,还应当获得词作者的针对翻译权的许可,否则不仅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表演权,同样也侵犯了词作者的翻译权。
3.注释权
注释权或详述权是指作者对作品进行解释(annotations)或详述(elaborations)的专有权利。对一部音乐作品进行解释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进行,一是在音乐作品的乐谱或文字部分上加注释从而形成新的乐谱或文本;二是对音乐作品本身做进一步阐述。注释和阐述都是对原音乐作品做进步的剖析,为了防止他人肆意解释自己的作品,法律赋予作者控制他人注释或详述自己作品的权利,即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其作品进行注释或解释。该种控制仅指作者可以控制可能混淆是非,可能引起受众误认的注释或阐述,但这种注释或阐述不同于他人完全基于自身的理解发表对音乐作品的看法。作品公之于众后,每位受众均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无权对音乐作品本身进行违背作者意愿的解释。虽然,对音乐作品进行注释或详述应当以作者创作作品的客观条件和意地为依据,注释者和详述者作为有独立意识和知识积累的个体,在解释的过程中必然融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对于这些依附于原作,但又不属于原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解释者拥有注释者权利。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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